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199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查,今年以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與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會簽發文。我們認為,企事業、機關單位與其建立的工會組織之間撥交工會經費屬其內部事務,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范圍;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一方或其上級組織會簽發出有關審判工作的文件,不利于人民法院嚴肅執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為糾正上述作法,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通知發布前已與當地總工會聯合簽發收繳工會經費通知的,應當盡快撤回;
二、各級人民法院今后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聯合簽發收繳工會經費的通知;
此外,各高級人民法院今后都不得與當地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就審判工作聯合簽發文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