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汽車司機因過失引起的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汽車司機因過失引起的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汽車司機因過失引起的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汽車司機因過失引起的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195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號請示收悉。關于汽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純因司機本人過失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我們同意來文所提意見,即原則上由司機本人負責,如本人無力賠償時,由汽車所有人負責賠償。但司機本人仍對汽車所有人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