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后可否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結婚問題的復函(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后可否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結婚問題的復函(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后可否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結婚問題的復函(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后可否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結婚問題的復函(節錄)
1958年4月5日,最高法院
復函
河北省、甘肅省、江西省、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從略。
(二)關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后,應否通知他方當事人停止執行(實際上是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再結婚)的問題,我們的意見,法院在審查案卷后決定案件應予再審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再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