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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核死刑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節錄)

    1. 【頒布時間】1962-2-17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核死刑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節錄)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613196201.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核死刑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核死刑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核死刑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核死刑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節錄)

    1962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957年9月10日中央“關于死刑案件審批辦法的指示”中曾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其案情一律由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核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只作法律審核,不再調查犯人犯罪情節!弊罱覀儼l現,在報核的死刑案件中,大部分電報或報告內容寫的過于簡單,沒有把案情和關鍵問題說清楚;有的案件的事實顯然在第一審法院就沒有查清楚,高級人民法院也沒有認真核實,以致有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核準死刑后,又發現案情不實。對于這樣的錯誤,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各方面采取措施,堅決加以防止。為此,我們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報核死刑案件以前,必須認真核對案情,案情不實,絕不要上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死刑案件時,必須是一案一文,以便歸檔。同時,為了便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應盡量用書面報告,并且盡可能把事實說清楚。只有個別需要及時處理的案件,由于時間緊迫用書面報告來不及的,才能用電報報核。報告或電報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各項:
    1.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出身、成份、民族、籍貫、有無前科、簡歷(如果是歷史反革命罪犯,在解放后是否有犯罪行為也要寫清楚)。
    2.被告人在何時何地犯了什么罪?犯罪的主要情節,案情中的主要問題。
    3.核實案情時曾否深入群眾(包括與被告人有各種利害關系的人),特別是口供、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是否經過查對,是哪一審法院查對的,采用了什么方法?查對的結果如何?對于物證,要說明可靠程度,對于證人,要說明同被告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法院采用證人證言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的理由。對被告人的處理曾否征求有關群眾的意見,特別是對判處死刑,群眾有什么不同的意見,包括贊成的和反對的意見,他們同被告的利害關系如何?
    4.在審判過程中,曾否在情節和證據上發現有矛盾,對這些矛盾各有關法院是怎樣分析的,作出了什么論斷。其理由如何?
    5.在第一審判決以后,被告人是否上訴?第二審法院判處死刑的理由,被告人曾否申請復核,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理由等,都必須詳細說明。
    6.(略)
    7.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說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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