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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62-3-1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602196202.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id397225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

    196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抄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對我院1962年2月10日關于原審法院機構撤銷和管轄區域變更后,案件的復查和改判問題的批復所提的意見,經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原審法院的管轄區域,隨著行政區域的變更,分別劃歸幾個法院管轄,其對劃出地區的案件管轄權業經分別移交給該管的新設法院,新設法院自應依法在所轄地區內行使審判權,包括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①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的職權。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屬已劃出地區的都應移送該管新設法院接管,案件的復查和改判也由新設法院處理。新設法院在改判案件時,應說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決,現因本案已由該院接管,依法由該院重新作出判決或裁定。
    ①這里指的是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按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為第十四條——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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