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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1. 【頒布時間】1999-4-10
    2.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99/111202199901.html

    7. 【法規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全國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設立由澳門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即基本法規定的獨立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基本法和1993年全國人大決定等有關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推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人選。
    三、委員會由7名澳門當地人士組成,其中屬澳門編制的法官1名,律師1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5名。
    四、委員會委員均以個人身份參加,并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五、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
    (二)擁護和遵守基本法;
    (三)愿意履行推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人選的職責。
    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行政長官在委任法官和律師擔任委員前應咨詢相關界別的意見。
    七、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委員互選產生。
    八、委員會的任期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產生出新的獨立委員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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