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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00-2-18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497&channelid=40543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
    分院: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勾)與其它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顚S,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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