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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死亡、逃跑、調動、假釋應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63-3-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死亡、逃跑、調動、假釋應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616196302.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死亡、逃跑、調動、假釋應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死亡、逃跑、調動、假釋應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死亡、逃跑、調動、假釋應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罪犯死亡、逃跑、調動、假釋應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最近接到一些縣人民法院的來信反映:在清理復查案件中,有的案件需要改判或平反,但因找不到犯人下落,不能及時處理;有的案件,原判法院重新做了裁定,但裁定書送交勞改單位執行時,發現犯人早已死亡或逃跑,或者經當地人民法院裁定釋放,致使原判法院往復查尋,在人力財力上造成浪費。同時,有的勞改單位提出,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情況,以利加強改造,要求法院把罪犯的結案材料抄給勞改單位。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監獄、勞改隊應當對現押犯人進行一次清查,凡是因為調動或其他原因,原判法院已不知道犯人所在改造機關的,應將犯人姓名和改造機關地址,通知原判法院。今后新收押犯人或犯人調動,由收押勞改單位負責及時通知原判法院。
    (二)監獄、勞改隊對犯人減刑、假釋,依照規定報請法院裁定后,監獄、勞改隊應當及時將裁定結果通知原判法院。犯人死亡必須及時通知原判法院和死者家屬;犯人逃跑已滿兩個月還沒有緝捕歸案的,必須通知原判法院,緝捕歸案后也要通知原判法院知道;1962年以來沒有通知的,要一律補辦。
    (三)今后凡是依法判刑投入勞改的罪犯,原判法院除應附送判決書、執行書各兩份外,應填寫罪犯結案登記表一份給收押單位,以利于對罪犯進行悔罪教育(罪犯結案登記表式樣附后)。
    罪犯結案登記表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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