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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1. 【頒布時間】2000-2-1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61553500900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的意見

    高檢會[2000]1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作溝通,協調檢、法兩院的工作關系和執法活動,及時解決司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公正司法,適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確定,建立“兩高”工作協商制度。

      一、工作協商的指導原則:(1)堅持依法辦事,確保公正司法,適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2)理順工作關系,協調檢、法兩院的司法活動;(3)著眼于全局,及時研究解決檢、法兩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工作協商的內容,主要是:(1)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工作中,需要檢、法兩院互相溝通、協調行動的有關重大問題;(2)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出現的認識不一致的重要問題;(3)檢、法兩院工作中需要統一司法活動的其他重大問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不屬于工作協商的內容。

      三、工作協商的方式,主要在“兩高”領導同志之間進行。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先行協商后,再提交“兩高”領導同志進行協調。

      四、工作協商的時間不定期舉行。雙方均可提出協商的議題。議題確定后,雙方有關部門均應認真準備。

      五、工作協商的成果,必要時可以形成“紀要”。紀要由提出議題的一方草擬,經會簽后行文。

      六、有關工作協商的具體事宜,由“兩高”辦公廳共同商定。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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