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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1. 【頒布時間】1963-8-31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202196304.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id397224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復


    1963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你們關于監外執行等罪犯是否準其戀愛與結婚的請示報告已收閱。我們認為監外執行與徒刑緩刑、假釋等刑罰的具體運用各有不同,對于受到以上幾種刑罰的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需要區別對待。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監外執行有幾種情況:一種是根據勞改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第二項規定“年齡在55歲以上,身體殘廢,取保監外執行的罪犯”。另一種是過去由法院判處監外執行的罪犯。對于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考慮到病愈后還要收監執行的情況。因此,他們的戀愛與結婚問題以不允許為宜。對根據勞改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以及過去法院判處的兩種監外執行的罪犯,他們的戀愛與結婚問題,可以允許,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即可,無須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批準。
    二、被判處徒刑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緩刑或假釋期間,他們的戀愛與結婚問題,只要合于婚姻法規定的條件,是可以允許的,不必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此復

    附:黑龍江省公安廳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監外執行等罪犯是否準其戀愛與結婚的請示報告
    公發(63)155號 (63)黑檢二字第25號 (63)黑法行字第88號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們收到合江檢察分院關于“監外執行等罪犯,是否準其戀愛與結婚”的請示報告。對此問題,我們感到,首先應當肯定他們都是罪犯,正在服刑中,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關于戀愛與結婚的問題,原則上是不準許的,特別是監外就醫和假釋的罪犯更是不準許的。至于在監外執行當中,原屬人民內部違法,而且罪行輕微,若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還是可以的。對此問題的處理意見是否妥當,請批示。
    196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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