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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63-12-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08-12-24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205196341.html
      注:本法規2008-12-24已經被id272499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準許買賣的復函

    1963年12月6日,最高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法研字第15號請示報告已收閱。關于城市居民和資本家的城市私房是否允許買賣問題,我院基本同意你院的三點意見。但城市私房的買賣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許買賣,都是全國性的政策問題,在中央未做出規定之前,法院無權解答。因此,請你院將這些意見報省委審查批準后執行。

    附: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63)法研字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遵義市人民法院請示:該市市民和資本家對私房是否可以買賣問題,不斷提出詢問,有的已經發生糾紛訴請法院解決,據該院與財政部門聯系稱:“城市私房一律不得買賣!钡植椴怀龈鶕,因而提請我院答復。
    我們接到這一請示問題后,曾向省財政、稅務等部門聯系,因查無明文規定,為此,根據幾年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變化,我們認為:(一)對于城市資本家,凡是經過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廠房、工房等應一律不準買賣;(二)對于私房業主出租的房屋,經過私房改造,已納入國家統一經營管理的,原則上不準買賣,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三)對于城市市民屬于生活資料的私人住房,應準許買賣(不包括房基)。如以房屋進行投機牟利的,應按投機違法處理。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示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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