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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01-8-2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10101203070900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01] 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維護旅客列車的治安秩序,及時、有效地處理發生在旅客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現對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列車乘警應及時收集案件證據,填寫有關法律文書。對于已經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列車乘警應對犯罪嫌疑人認真盤查,制作盤查筆錄。對被害人、證人要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或者由被害人、證人書寫被害經過、證言。取證結束后,列車乘警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及盤查筆錄、被害人、證人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證據一并移交前方停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對于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車乘警應當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證據,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二、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對于法律手續齊全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交站處理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和進一步偵查,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依法向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三、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同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交站處理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準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或者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交站處理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依法審判。
    各地接本通知后,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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