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后其職務和待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后其職務和待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后其職務和待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后其職務和待遇問題的復函
196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辦字第59號請示已收閱。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紀律,經人民法院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后,仍留機關工作,其職務和工資待遇的問題,應按內務部1964年4月22日“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解答”辦理。
此復。
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解答(節錄)
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紀律,經人民法院判處徒刑、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其職務自然撤銷,不需要再辦理紀律處分手續,是指不辦理何種紀律處分手續?刑滿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職務自然撤銷的不需要再辦理紀律處分的手續,是指不需要辦理任何紀律處分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法律,經人民法院判處徒刑、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不留機關繼續工作的,刑滿后,一般不收回分配工作。四、對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然留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的工資待遇應怎樣規定?緩刑期間表現不好的怎樣處理?
答:對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機關繼續工作的,應該分配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不定工資級別。緩刑期滿后,表現好的,可由其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準,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資級別;緩刑期間犯錯誤的或緩刑期滿表現不好的,不應該再留用,也不必辦理開除處分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