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
197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號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1978〕津高法第27號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補充報告、津高法〔1979〕34號關于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的補充意見均已收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參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號批復精神答復如下:
(一)根據你院所報情況,侯國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后與繼母趙淑珍商定,每月由他們三人供給趙淑珍生活費,但家中財物趙不能變賣。后因趙淑珍變賣財物發生爭執,侯國文等停付生活費。趙淑珍訴于法院要求侯國文等負責贍養。我們認為,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此案時,可再做侯國文等與趙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本著團結互助的原則,按雙方原協議的精神協商解決。這樣處理,既有利于照顧趙淑珍的生活困難,又便于將來解決侯國文等因繼承侯志修和趙淑珍的房屋可能發生的糾葛。
(二)此案,如按原協議調解無效,必須由法院判決時,我們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號關于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的處理意見。我們認為,侯國文等雖稱趙淑珍為繼母,但趙對侯國文等并未盡撫養義務,因而,雙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法庭不宜用判決方式強令侯國文等對趙淑珍履行贍養義務。趙淑珍本人有親生子女,她的生活應由其親生子女侯國紅等負責贍養。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