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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80-6-1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轉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198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
    現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0)滬高法民字第26號《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我們認為,《通知》中提出的幾點意見,對于保證民事判決的執行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望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銀行參照執行。在決定調取當事人銀行存款工作中,仍應依靠有關單位和群眾,認真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向銀行調取當事人存款問題的通知
    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先后收到一些區、縣人民法院的報告,反映對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在執行中必須向銀行調取存款,但由于當事人拒不交出銀行存單(存折),以致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經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商議,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在處理遺產繼承、財產分割等糾紛作出判決時,其訴訟標的為銀行存款的,應在判決書(或裁定書)上判明所爭執的存款的所有權,并在判決主文中記明存單(存折)的種類、儲蓄所、戶名、帳號和金額。
    (二)對于欠租、賠償、債務等案件在執行時,因被申請人確無其他財物可供查封、扣押、變賣,必須調取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法院應先作出裁定,寫明以供執行的被申請人的存單(存折)的種類、儲蓄所、戶名、帳號和執行數額。
    (三)在調取被申請人銀行存款前,法院應先發執行通知,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交出存單(存折)。若逾期不交,則向存單(存折)所在地人民銀行出具協助執行的法律文書(附判決書或裁定書),并抄告被申請人,即由人民銀行將被申請人應予執行的存款轉帳至人民法院(注明法院帳號),原持有者的存單(存折)即宣告作廢。
    以上意見,望參照執行。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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