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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84-11-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有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電話請示”已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贝藯l雖未明確提出犯強奸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根據中共中央31號文件精神,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是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的對象。不過應該注意,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強奸罪分為一般情節和從重情節,該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是從重情節,應予從重處罰。因此,凡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都應負刑事責任,不宜一概而論,應從情節、手段、對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具體、全面地分析。如果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情況,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應將被告人的法定從輕情節一并考慮。

    附: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是否包括犯強奸罪,因我們這里這類案件較多,特請示如何辦理,請答復。
    198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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