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0〕245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
你廳《關于膠囊劑型普通食品企業標準備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桂衛報〔2010〕2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食品名稱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的規定。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標準,應當不予備案。
專此函復。
二О一О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