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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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企[2010]130號
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支持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加快預算執行,現就《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9]154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貼息政策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貼息期分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兩個階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貼息采取據實撥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業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程序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貼息采取預撥方式,按照本補充規定程序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業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財政部提出據實撥付和預撥貼息申請。
四、申請預撥的,借款單位應提供災后恢復重建項目批準文件(工業項目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項目借款合同,并根據項目借款合同預計利息,經中央管理企業審核確認后上報財政部。
五、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企業申報預計利息情況預撥貼息資金,貼息期滿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補。
六、中央管理企業應當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提出預撥貼息清算申請,清算具體要求由財政部另行發文通知。
財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