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加強政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切實加強政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切實加強政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切實加強政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0〕9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辦發〔2010〕12號)要求,切實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管理,確保完成公共建筑“十一五”節能減排任務,現通知如下: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7〕42號)要求,依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公共建筑的節能管理工作。
一、明確目標,落實責任
。ㄒ唬└鞯刈》砍青l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和2010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指標在去年基礎上降低5%的目標,納入本部門“十一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
。ǘ┟鞔_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分工,并建立問責制,把公共建筑節能工作做為主要領導干部評價考核指標。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
。ㄈ┮Y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深入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體系建設,抓緊建立健全政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室溫監控及空調系統節能運行管理體系,積極探索建立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激勵制度。
。ㄋ模└鞯刈》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政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執行情況的管理,督促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嚴格執行空調溫度控制規定,合理設置空調溫度,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并切實實行。
。ㄎ澹┮^續深入做好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及能效公示等工作,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重點建筑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推進能耗監測平臺建設,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立能耗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制度奠定基礎。
。┍本、天津、深圳等第一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城市,要進一步完善監測平臺功能,在現有基礎上,擴大監測范圍,增加動態監測建筑數量。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今年分別新增動態監測315棟、165棟和250棟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ㄆ撸┙K、重慶、內蒙古等第二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城市,2010年內應完成監測平臺的建設,并通過驗收。第三批試點城市要深化實施方案,盡快組織落實,啟動平臺建設。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檢查
。ò耍└鞯刈》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建公共建筑空調系統設計、施工、驗收、審查等階段的監督檢查。在今年空調系統正常運行期間,市縣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采用隨機抽查和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轄區內的政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執行空調溫度控制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對不符合《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管理辦法》規定的要責令其整改,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市縣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本。ㄗ灾螀^、直轄市)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情況進行總結報我部。
。ň牛┰诮ㄖ澞軐m棛z查工作中,要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的安裝、監測平臺建設和功能定位作為重點內容,檢查當地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的目標、任務是否明確。
四、加強制度建設,創新機制
。ㄊ┍本、天津、深圳以及江蘇、重慶、內蒙古等第一批和第二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試點省市,應綜合分析能耗監測平臺數據,提出公共建筑年度能耗分析報告。
。ㄊ唬┮鶕P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定,積極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服務機制,并開展試點,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北京、天津、深圳等第一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城市,應研究提出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方案,明確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節能領域的模式、內容。
。ㄊ┰谀芎膭討B監測的基礎上,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當地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標準、能耗定額,逐步建立超定額加價制度。
五、加強能力建設,樹立節能意識
。ㄊ┮ㄆ陂_展節能運行管理技術培訓,加強能力建設,提高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運行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
。ㄊ模┥钊腴_展公共建筑節能運行宣傳,樹立節能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促進全社會的節能行動健康有序發展。
各地要把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