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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0-7-16
    2. 【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3. 【發文號】發改價格[2010]155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gzdt/2010-08/05/content_1671765.htm

    7. 【法規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1555號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的意見,進一步優化企業經營環境,經研究,現就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所屬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對自愿申請使用條形碼的企業,可按下列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

    (一)加入費。對申請使用十三位數字標準碼的企業一次性收取加入費,收費標準為每個企業1000元。

    (二)膠片制作費。有關單位對委托制作條形碼膠片的企業收取膠片制作費,收費標準為每張40元。

    (三)系統維護費。對申請使用條形碼的企業按年收取條形碼系統維護費,收費標準為進出口公司每年2000元,集團公司每年1500元,單個企業每年1000元。

    (四)收費單位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并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除按上述規定收費外,不得向企業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后由國家質檢總局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二、取消商標查詢費和統一代碼服務費。

    (一)取消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為境內、外單位和個人辦理商標查詢時收取的商標查詢費。有關單位不得要求商標申請人到指定機構進行商標查詢并收費。

    (二)取消中標全國產品與服務統一代碼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統一代碼服務費。

    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條形碼服務收費的復函》([1991]價費字27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全國產品與服務統一代碼服務收費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03]580號)、原國家計委價格管理司《關于調整商標查詢費標準的通知》(計司價格函[1995]50號)以及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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