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馬政[2010]12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馬鞍山市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安置房建設中資金周轉困難,加快安置房建設,經研究,決定建立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
第二條 周轉金由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共同籌資設立,規模暫定為3億元。
第三條 周轉金按照有償使用、有借有還的原則,專項用于安置房建設過程中土地報批和征遷費用的周轉。
第四條 周轉金來源:
(一) 市財政調劑解決;
(二) 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發展中心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融資額度,以市儲備土地向商業銀行申請土地抵押貸款。
第五條 周轉金借款申請審批程序:
(一) 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各區政府、各開發區、市建設投資公司)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交申請材料,材料應包括安置房項目建設周期,土地報批和征遷費用等方面內容。
(二) 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借款的安置房項目土地報批和征遷費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 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向市財政局提出借款申請,填寫《安置房建設周轉金審批表》,并附有關材料,材料應包括市國土資源局審查認定的土地報批和征遷費用資料以及申請借款額度、借款期限等內容。
(四) 市財政局對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安置房項目借款,提出借款額度、借款期限和資金來源渠道,報市政府批準。如果借款額度超出市財政調劑能力,則由市財政局商市國土資源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融資額度,以市儲備土地向商業銀行申請土地抵押貸款。
(五) 安置房項目借款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與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簽定《借款合同》,發放周轉金。
第六條 由市財政局調劑解決的周轉金借款不收資金占用費。由市國土資源局以市儲備土地向商業銀行申請土地抵押貸款所借出的周轉金,按照商業銀行同期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全部用于市國土資源局歸還商業銀行貸款利息。
第七條 市財政局設立市級安置房建設周轉金專戶(以下簡稱周轉金專戶),保障周轉金?顚S。市財政局調劑解決的資金要匯入周轉金專戶;市國土資源局向商業銀行的土地抵押貸款在與市財政局辦理相關手續后,也要及時匯入周轉金專戶。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到期周轉金(包括資金占用費)的回收工作。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應加快安置房征遷、建設進度,按期歸還周轉金借款。借款單位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則由市財政通過市區財政結算扣還。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周轉金會計核算工作,按照規定和要求編報周轉金使用和回收情況報表。
第十條 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審批的用途合理使用周轉金。周轉金借出后,市財政局要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對借款單位周轉金的使用和借款合同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周轉金專項用于安置房建設的土地報批和征遷。對違反規定或違約行為要及時糾正處理,對涉嫌觸犯法律的行為,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市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周轉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