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保監發〔2010〕75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中國保監會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5項,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項目的申請。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項目,停止審批。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及時將停止審批的決定及原因通知申請人。
二、取消項目的后續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見附件)執行。
三、請各保監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時轉發給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
附件: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及后續管理措施一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后續管理措施
1
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一、投資者收購已有中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權,使收購完成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合計外資股比高于25%的應于收購完成后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收購已有中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權,使收購完成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合計外資股比高于25%,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并無符合有關規定的資質條件境外投資者,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采取相關行政措施。
二、中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變更主要股東、股權結構重大變更、變更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變更,以及保險公估機構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等,應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三、依據《保險法》第132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作為行政審批項目保留,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要求審批。
2
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3
保險經紀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4
保險公司制定地方保險費率核準
該項目不作為單獨的行政審批項目,我會按照《保險法》規定,保留“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審批”項目。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費率審批及備案管理措施以《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為準。
5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該項目不作為單獨的行政審批項目,與我會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合并。即分支機構的撤銷、變更營業場所審批延續原審批程序。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審批改為事后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