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抗旱救災接受捐贈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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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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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辦發〔2010〕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百色市抗旱救災接受捐贈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百色市抗旱救災接受捐贈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抗旱救災工作所接受捐贈資產的管理, 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捐贈資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捐贈(調配)財產的總和,包括大型機械設備、車輛、儀器以及按規定應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各種資產。
第三條 抗旱救災捐贈資產的接收、轉運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認真清點,造冊登記,妥善保管,及時調運,同時接收單位要按捐贈函清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所接收的各種捐贈資產,應明確產權,加強管理。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資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五條 各級單位接收未指定使用人的捐贈資產,由接收單位將接收捐贈資產情況報市、縣(區)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匯總后商有關部門提出分配意見,經本級抗旱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審核,報當地黨委、政府批準后,分配到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第六條 捐贈方提供了原始發票或捐贈協議中明確了捐贈資產價值的,由受捐單位財務部門按原始發票金額或捐贈協議中提供的價值作賬務處理。
第七條 捐贈方未提供捐贈資產價值的新資產,由受捐單位按物價部門提供的當期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作價入賬。捐贈方未提供捐贈資產價值的舊資產,由受捐單位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后按規定作相應賬務處理。
第八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接收的捐贈資產,必須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及時辦理資產入賬手續,登記固定資產卡片資料,做到賬實相符、賬卡相符,杜絕賬外管理現象。
第九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所接收的捐贈資產應按捐贈函清單對說明書、裝箱單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校驗,逐件清點。在型號、規格、數量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逐項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
第十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所接收的捐贈資產原則上歸該單位使用,在抗旱期間必須用于抗旱救災,不得挪作他用,如該單位不能有效使用,本級抗旱救災應急指揮部有權調撥給其他單位使用。捐贈人有附加條件或指定使用單位、使用人的,要盡量尊重捐贈人的意愿。
第十一條 抗旱救災工作結束后,接收單位利用捐贈資產對外進行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行政單位除外)等活動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所產生的收入,應按照關于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接收單位有閑置(報廢)的捐贈資產,應及時處置。單位處置捐贈資產應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處置。
第十三條 捐贈資產處置前應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捐贈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的捐贈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進行。捐贈資產處置收入,應按照關于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并對處置后的捐贈資產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捐贈資產的管理使用和捐贈資產收入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接收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管,建章立制,自覺接收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捐贈資產,違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