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246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質檢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申報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10]4號)和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申請核定注冊計量師項目考核收費標準的函》(國質檢財函[2009]755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考務費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77號)規定,經研究,現將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組織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一級注冊計量師考試(共3科)每人每科22元,二級注冊計量師考試(共2科)每人每科18元。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考生收取的一級、二級注冊計量師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計量專業項目考核時,向考生收取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質檢總局按規定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