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改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被依法撤銷資質的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使用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㈠工程咨詢機構在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㈡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㈢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㈣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㈤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㈥招標代理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㈦建設管理代理機構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管理代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在項目審批、建設和工程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市城市投資集團公司以及市政府控股公司融資建設項目按本辦法管理。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政府投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 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工但尚未竣工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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