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利益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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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利益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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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辦〔2010〕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利益分配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五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
利益分配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工業園)發展的決定,為積極調動各級政府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實現企業與地方社會經濟發展互利共贏,經研究,決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業園利益分配機制,現制定汕尾市工業園利益分配暫行辦法。
第二條 利益分配的指導思想:市政府對工業園區內所產生的有關稅收等利益收入,按照“誰引進,誰收益”和確保各縣(市、區)在工業園內所辦企業既得利益的原則,規范利益分配關系,促進全市經濟快速、協調發展。
第三條 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法對工業園范圍內的土地資源及資產實行集中經營管理,對工業園區內的土地資源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統一計劃、統一調度和統一安排。工業園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由市政府負責統一規劃、統一投入、統一供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利益分配的分配項目包括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利益分配主體為市政府以及引進企業入駐工業園的各相關縣(市、區)政府。工業園所在鎮與海豐縣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由海豐縣政府自行確定。
(一)稅收收入及帶征的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分配。根據《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合作共建機制》(深府辦函〔2009〕77號)關于“2009年—2013年工業園區內所產生的所有稅收全部用于園區的開發建設,納入園區規劃建設專項資金”的規定,2010年—2013年工業園區內所產生的所有稅收收入及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各縣(市、區)不參與分配。參照《關于由市牽頭在縣(市、區)所辦企業有關稅收征管分配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06〕18號)的精神,從2014年起,工業園區內所產生的所有稅收收入地方庫部分及教育費附加和堤圍防護費等收益在市級與相關縣(市、區)之間按如下比例進行分配:
1. 市級與海豐縣的分配比例為55 ∶ 45。
2. 市級與除海豐縣以外的其他縣(市、區)的分配比例為45 ∶ 55。
3. 市級在與其他縣(市、區)的分配比例45%所取得的收益當中,再按55 ∶ 45的分配比例與海豐縣進行分配。
(二)非稅收入包括園區內企業按國家規定應交納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如城市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和排污費等,由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征收,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或財政專戶,資金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各縣(市、區)不參與分配。
第五條 稅收征管辦法:
除海豐縣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引進的企業(項目)視同該縣(市、區)所屬企業(項目),所產生的稅收收入(包括基建項目等建筑業、勞務所產生的稅收)由該縣(市、區)國、地稅部門征管,有關稅收收入地方庫部分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繳庫;市級和海豐縣引進的企業(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前期工程產生的稅收收入由海豐縣國、地稅部門征管,有關稅收收入地方庫部分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繳庫。具體征管辦法由市國、地稅部門統一協調。
各縣(市、區)所引進入駐工業園區內的所有企業,其區域歸屬由工業園區管委會界定。
第六條 各縣(市、區)招商入駐工業園的企業執行汕尾市招商引資各項優惠政策規定,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如遇中央或省財政體制調整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可作相應修改。
第八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