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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0-12-14
    2. 【標題】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3. 【發文號】衛醫政發〔2010〕10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衛生部 商務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zwgk/2010-12/29/content_1775279.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衛生部 商務部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商務局: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將《<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其投資總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修訂為:“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其投資總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但申請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醫院的,對其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設立合資、合作醫院的,對合資比例不予限制。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衛生部門的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商務部門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療養院,并提供醫療服務。
      五、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設立獨資醫院以及香港、澳門法定注冊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來內地短期執業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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