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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0-10-13
    2. 【標題】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百政辦發〔2010〕16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6. 【法規來源】http://www.baise.gov.cn/Show.aspx?cid=629&ArticleId=15115

    7. 【法規全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百政辦發〔2010〕1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百色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等規定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除此以外的一般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見附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對我市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四條 將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對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進行審批前置的重要內容,對未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認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建設單位(個人)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須由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依法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須提供自治區地震局出具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于擴建(加層)的項目,在提供有資質部門出具的擴建(加層)咨詢意見書或設計方案中,須包括對原結構進行滿足現行抗震設防要求的補強加固意見。

    第五條 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抗震設防要求由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同時建設單位應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對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一并報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一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按照國家現行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或地震小區劃成果確定。

    第六條 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工程總體規劃應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要求。

    第七條 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及時向市、自治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有關情況,委托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指導,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水平。

    第九條 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落實。

    第十條 對已經建成的生命線工程、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一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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