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原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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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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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政發〔2010〕17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固原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固原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區)道、鄉(鎮)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建養并重、協調發展、依法治路、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和阻止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依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設置的除外。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七條 四縣一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領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落實并成立養護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工資和養護配套資金,督促鄉(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層層落實責任,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二)督促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公路養護單位及有關方面做好農村公路調查、統計工作;
(三)制定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四)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指導、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等工作。
第九條 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協調各鄉(鎮)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并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二)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檢查、評比,向縣(區)政府和自治區、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匯報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情況;
(三)負責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四)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的協調事宜;
(五)負責農村公路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六)負責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規劃、計劃并貫徹落實。
第十條 農村公路中的縣(區)道、鄉(鎮)道的養護管理工作由縣(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和政策;
(二)負責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惫こ痰膶嵤,較大水毀維修及路面維護的集中處置;
(三)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財務管理和核算及成本分析工作;
(四)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生產質量管理和生產計劃的組織執行;
(五)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及日常巡查;
(六)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路權;
(七)依法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八)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九)負責對鄉(鎮)農村公路管理站派駐技術人員,協助對農民養護工的日常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開展農村公路和行政村瀝青水泥路養管機制研究、探索,積極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十)負責農村公路各類統計數據采集和整理上報工作。
第十一條 縣(區)公路管理機構的設置應遵循精干、高效、統一的原則。各鄉(鎮)公路管理機構是縣(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和配合主體。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政府籌措、部門補貼”。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將公路養護機構的人員工資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差額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除縣(區)道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全額列養外。對列入區公路部門養護計劃的鄉(鎮)道、村道實行區公路部門補貼、地方財政配套,按1:1比例落實養護資金?h(區)人民政府應確保養護配套資金到位。
第十五條 鄉(鎮)道、村道地方配套資金計劃由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按公路養護管理定額編制上報,由縣(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對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區公路部門養護的鄉道和村道,縣(區)政府應按鄉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的補貼標準,由地方財政安排資金統籌進行養護。對大型水毀搶修應安排專項資金。由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認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 縣(區)財政部門根據縣(區)政府批準的預算方案按月撥付配套資金以及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區公路部門養護的鄉道、村道養護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按規定監督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調資金。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定期公布農村公路養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縣(區)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計檢查。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二十條 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要求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管理,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農村公路養護要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適度、行車順適、邊溝涵洞暢通、構造物完好,路邊綠化美化達標,保證道路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使車輛通行達到設計能力。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堅持“常年養護、季節養護、臨時養護”并重的原則,實行專業養護、農民工承包養護和群眾義務投工投勞養護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季節性、預防性養護提倡農民工
承包養護,由各鄉(鎮)公路管理站負責組織考核檢查?h(區)公路養護機構根據考核檢查結果分期撥付養護資金。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項目提倡招標養護,由公路養護機構組織實施,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督。要不斷深化養護運行機制改革,提高養護質量,降低養護成本。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區)交通運輸部門、公路養護機構應加強農村公路突發性自然災害預防搶修和信息發布工作。對災害嚴重無法立即修復的,要設立明顯標志,派專人協調交通安全管理機關指揮車輛通行,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美化由縣(區)交通運輸和林業部門規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底對鄉(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養護資金計劃,加強財務管理,實行?顚S,堅決杜絕擠占、挪用、轉移養護資金。
第二十八條 縣(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養護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實行半年檢查,年終審計。
第二十九條 養護資金財務審計、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規定,有無超預算現象
(二)材料費的使用情況;
(三)是否?顚S,有無擠占、挪用、轉移資金現象;
(四)成本核算情況;
(五)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財會機構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賬冊憑證、會計檔案等基礎工作是否健全規范。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每年底組織對各縣(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配套及養護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考核前三名的分別給予4萬元、3萬元、2萬元獎勵。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每季度對農村公路養護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鄉(鎮)年度綜合考核之中。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要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和鄉(鎮)年度目標考核內容?h(區)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寧夏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評比標準》,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考核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及年終考核主要內容:
(一)養護生產
1、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2、養護質量完成情況;
3、日常養護情況和大、中修工程完成情況;
4、行政村瀝青水泥路養護情況;
5、內業資料整理、管理情況。
(二)財務管理
1、養護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2、地方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
3、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三)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載治理情況
1、路政管理情況;
2、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情況;
3、行政村瀝青水泥路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財務檢查考核,根據國家、自治區及公路管理行業的有關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和核算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