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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1-31
    2. 【標題】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
    3. 【發文號】財行〔2011〕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外交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zwgk/2011-02/14/content_1803242.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

    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

    財政部 外交部


    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


    關于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通知

    財行〔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與國際合作的不斷深化,各地區各部門與國際組織及外國有關團體、機構共同在華舉辦或受其委托承辦會議(以下稱國際會議)不斷增多,對推動我國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不少國際會議次數多、時間長、規模大,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過于追求形式,講究排場,經費開支嚴重超出正常會議支出標準和接待范圍,造成大量浪費;有的主題及所涉國家和地區交叉,邀請外國政要重復,內容寬泛,缺乏實際效果。為進一步規范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服務發展、確保重點、規范管理、精簡務實”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在華國際會議管理,嚴格執行中央和。ú浚﹥杉墝徟贫。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總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申辦或承諾。凡不符合規定、無實質內容的國際會議一律不得舉辦或承辦。如無特殊需要,未經批準,原則上不搞固定年會或與外方輪流開會機制。對已經形成機制的國際會議,要由該國際會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會議的重要性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估,效果不明顯的,應及時調整或清理。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確定國際會議的主題,不得在同一時間或短時間內舉辦主題相同或類似的國際會議。以國內議題為主的國際會議,除有專門規定外,應先按照國內會議報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項按規定報批。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精簡國際會議,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堅決糾正國際會議規模越大越好的錯誤認識,避免片面追求參會人數。百人以上的國際會議要慎辦少辦。與國際組織及外國有關團體、機構共同舉辦或受其委托承辦的國際會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往屆。要統籌考慮會議規模、經費開支和預期效果,確保取得實效。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控制邀請我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國際會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我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會,不得為提高會議規格隨意使用“峰會”、“國際論壇”等稱謂。嚴格控制邀請外賓的規模和規格,未經履行必要手續,不得擅自邀請或對外協商邀請重要外賓來訪。各地區舉辦國際會議或涉外活動,不得競相抬高國內外會議代表的規格,不得相互攀比。
      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審批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請示,凡涉及申請財政撥款的,須事先會簽財政部門同意;如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能,應事先會簽相關部門。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在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后編制會議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會議經費由我方全額負擔或由與會各方分擔的,應統一按照會議標準制定經費預算,我方負擔的經費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各部門自行批準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所需經費,應在部門預算中自行調劑解決,財政部門不再另外安排經費預算。
      七、各地區各部門在華舉辦國際會議,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提供任何免費服務。會議經費由我方支付或由與會各方分擔的,應嚴格執行經財政部門審核的經費預算及有關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財務管理辦法和支出規定。承辦方應當根據會議經費預算總額安排會議議程和接待服務,不得安排非會議內容的接待服務。會議經費由外方全額支付的,我方不再另外安排會議經費補助。經常舉辦國際會議的城市,應當實行會議定點管理。
      八、各地區各部門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支出標準,原則上參照中央級二類會議經費綜合定額標準執行。要嚴格控制會議的住宿檔次,并按照國際慣例不配備生活用品,不發會議紀念品,不贈送禮品,不組織公款游覽、參觀等。會議用餐以自助餐為主,可安排一次冷餐宴請,不再另外安排迎送宴請。外方參會人員除特邀代表外,其他人員往返路費及食宿費一律自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并對業務主管范圍內的國際會議舉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針對存在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改進。
                              財政部 外交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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