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1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就海關簽發流動證明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流動證明”,是指原產于東盟成員國的貨物經過我國關境運往中國-東盟自貿區其他成員國時,我國海關根據東盟國家簽證機構簽發的中國-東盟自貿區項下原產地證書(FORM E)而簽發的、用于證明所涉貨物具備東盟國家原產資格的證明文件(格式見附件1)。
二、原產于東盟成員國的貨物經過我國關境運往中國-東盟自貿區其他成員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流動證明:
(一)該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之下,除了裝卸、搬運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處理;
(二)申報該貨物進入我國關境的收貨人同時是申報該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的發貨人;
(三)申報該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的發貨人向海關提出電子或書面簽發申請。
三、申請簽發流動證明的,發貨人應當在貨物申報出口前向海關簽證機構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單證:
(一)如實、完整填寫的流動證明申請書(格式見附件2);
(二)東盟原產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
(三)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合同、提單等證明文件;
(四)直接證明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之下的單證,如報關單、備案清單等;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和流動證明背頁說明的有關規定,如實、清晰、完整、正確地填寫流動證明申請書的各項欄目。第1頁的各項欄目用中文填寫,第2頁的各項欄目用英文填寫。申請人未按規定填制流動證明申請書各項欄目的,海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簽發流動證明申請可以不予受理。
五、經海關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流動證明。流動證明正本及第三副本交申請人,第二副本由海關簽證機構留存。流動證明應當在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簽發,其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有效期一致。
六、流動證明被盜、遺失或毀壞時,出口商可以書面向簽發原流動證明的海關申請簽發該流動證明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經核準真實副本。出口商應當向海關提供原流動證明第三副本或者簽發原流動證明的相關證明文件。流動證明經核準的真實副本應當在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簽發,其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有效期一致。
七、產品運往流動證明中指定的進口方途中目的地發生變化的,出口商可以向海關申請重新簽發流動證明,并應隨附已簽發的流動證明。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流動證明格式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11fj1.doc
2.流動證明格式申請書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11fj2.doc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