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函
農辦政函[2011]14號
廣東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粵農[2011]5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中對生產、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的行為一并進行了規定,因此,對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的行為,按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進行處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