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5號
為規范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的管理,明確游艇及其所載物品通關手續,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海南省進出境游艇監管,促進游艇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經核準從海南省進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載物品的監管,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游艇應當通過設立海關的港口或者經批準的游艇監管碼頭進境或者出境。
游艇監管碼頭屬于海關監管場所,有關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第四條 進境游艇在進境以后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游艇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后實際出境以前,應當按照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航線行駛;交通主管機關沒有規定的,由海關指定。
第五條 在境外注冊的游艇(以下簡稱境外游艇)自進境時起至實際出境時止,在境內注冊的游艇(以下簡稱境內游艇)在進出境時,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海關對游艇進行檢查時,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到場,并予以配合。
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游艇監管,游艇所有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六條 進境游艇在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游艇在辦結出境申報手續以后實際出境以前,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員及物品。
進出境游艇不得承載進出口貨物。
第七條 游艇服務企業在開辦業務前應當向經營業務所在地的海關申請備案,并提交《游艇服務企業備案表》(式樣見附表1)及隨附單證。
第二章 進出境監管
第八條 游艇進境時或者實際出境2小時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采用電子數據和紙質申報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境手續,并提交下列單證:
(一)海事管理機構核準游艇進境的文件或者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游艇進出境申報單(式樣見附表2);
(三)游艇所載人員名單及個人物品清單;
(四)游艇所載物料清單;
(五)國籍證書和所有權證書;
(六)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九條 經核準進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向進境地海關繳納相當于游艇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經海關總署核準,也可以由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為其提供總擔保。
第十條 海關對進境游艇按照船舶噸稅有關規定征收船舶噸稅,填發噸稅執照。
第十一條 海關對游艇所載物料按照游艇航行所需數量核準。
超出游艇航行所需的物料,海關予以加封。游艇所有人應當保護海關封志完整。
第十二條 海關對游艇所載人員(包括船長、船員等游艇服務人員)的個人物品按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關規定監管。
第十三條 境外游艇復出境時,境內游艇復進境時,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向出境、進境地海關提交結關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制發《進出境游艇結關通知書》(式樣見附表3)。
第十四條 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自游艇結關之日起10日內,持《進出境游艇結關通知書》向游艇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游艇擔保核銷等手續。
第三章 境內及在境外期間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境內游艇應當自進、出境之日起30日內復出境、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向進境、出境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核準方可延期,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最多可以延期2次。
境外游艇每一公歷年度在海南省內的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183天。
第十六條 境外游艇在境內期間如需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員及物品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境外游艇進境后,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轉為進口的,游艇所有人應當于進境期限屆滿15日前向進境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境內游艇出境后如需轉為出口的,參照上款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游艇,是指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游艇服務企業,是指從事為進出境游艇提供?、管護、維修、補給、氣象水文信息和代辦安全航行相關手續(包括進出境申報手續)等服務的境內企業。
游艇物料,是指保障游艇安全航行所需的燃料、油料、零配(備)件和保障游艇承載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用品等。
第二十條 因航行安全需要,經停境內其他口岸后進入海南省的進境游艇,以及駛離海南省經停境內其他口岸后出境的游艇,經停地海關參照國際航行船舶進行監管。
上述游艇進出海南省,海關參照本暫行辦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 以租賃貿易、暫時進出貨物、展覽品等監管方式進出境的游艇,海關另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表:1. 游艇服務企業備案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游艇進出境申報單
3. 進出境游艇結關通知書
附表1
游艇服務企業備案表
申請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海關編號:
企
業
信
息 企業中文名稱
企業英文名稱
企業注冊號 登記機關
注冊資本 登記時間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傳真
業務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企業注冊地址
企業經營地址
隨
附
單
證欄 □工商營業執照;
□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港口或者游艇監管碼頭等材料
□擔保憑證以及提供總擔保的核準文件;
□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海
關
批
注欄 經辦人意見 科長審核意見 處(關)長審批意見
備
注
注:編號格式為“關區代碼+年份+4位順序號”。
附表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游艇進出境申報單
游艇中文名稱 呼號或IMO編號
游艇英文名稱 所有權證書編號
船旗國/船籍港 國籍證書編號
國籍證書簽發日期 船長姓名
總噸 凈噸
抵達/駛離日期及時間 上一港/下一港
游艇抵達/駛離港口(泊位)或者游艇監管碼頭
游艇承載人數(包括船長、船員等游艇服務人員)
游艇進出境代理企業名稱和聯系方式:
航次摘要(先后掛靠港口或游艇監管碼頭情況):
所附單證(標明份數) 游艇對廢棄物和殘余物接受設施的需求
游艇所載人員名單及個人物品清單
游艇物料清單 國籍證書
所有權證書 其他單證
備注:
注:以一般貿易、租賃貿易、暫時進出貨物、展覽品等監管方式進出境的游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進行報關單申報。
船長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________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海關簽注:_____________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附表3
進出境游艇結關通知書
:
你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境/出境的
(游艇名稱/所有權證書編號),經海關審核,準予游艇進出境申報單及隨附單證所列人員、物品進境/出境,現予以結關。
境外游艇出境結關后,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員及物品。
海關(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