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9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以下簡稱《中國-東盟原產地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經中國-東盟自貿區貿易談判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商定,現就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項下原產地規則操作管理程序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于符合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項下原產地規則的出口貨物,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向我國簽證機構申領《中國-東盟原產地管理辦法》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產地證書(以下簡稱新版證書)。
二、201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原產于文萊達魯薩蘭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的貨物進口申報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持憑上述7國簽證機構在2011年3月1日前按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81號所附格式簽發的原產地證書(以下簡稱舊版證書)辦理進口申報手續,也可以向海關提交上述國家簽證機構簽發的新版證書辦理進口申報手續。
自2011年7月1日起,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憑上述7國簽證機構簽發的舊版證書申報的,不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協定稅率。
三、對于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柬埔寨王國和緬甸聯邦3國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仍可持憑上述3國簽證機構簽發的舊版證書向海關申報。
上述3國適用《中國-東盟原產地管理辦法》的日期另行公告。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9號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