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科技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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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測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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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測人發〔20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司(室):
《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科技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科技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科技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管理暫行辦法》、《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培養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的補助經費,用于資助科技領軍人才從事科技活動及團隊建設。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_展創新性自主研究;
。ǘ┲卮罂蒲谢蚬こ添椖、關鍵技術選題研究;
。ㄈ┲卮罂蒲谢蚬こ添椖慨a學研對接;
。ㄋ模┙M織申報國家級重大(重點)科研或工程項目;
。ㄎ澹┦占墨I資料、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申請知識產權等;
。┙M織或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研討、培訓等形式的主題活動;
。ㄆ撸┛萍碱I軍人才自身醫療保健及其他與科研工作有關的事宜。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國家測繪局年度部門經費預算,資助周期為兩年,原則上與科技領軍人才考核周期一致。
經考核合格繼續作為科技領軍人才管理的,可再次提出資助申請。
第四條 專項資金資助須由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按規定提出資助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國家測繪局人事司審核。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人事司組織專家對科技領軍人才的專項資金申請進行評議,報國家測繪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科技領軍人才資助申請獲得批準后,所在單位應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經費。
第七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由科技領軍人才所在單位管理,所在單位不得收取相關管理費用。
第八條 科技領軍人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財務制度,在規定范圍內使用專項資金,做到?顚S。
第九條 對科技領軍人才進行考核時,科技領軍人才須同時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