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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0-5-13
    2. 【標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3. 【發文號】麗政辦發〔2010〕7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6. 【法規來源】http://www.lishui.gov.cn/zwgk/zwxxgk/szf/4/3/t20100518_662460.html

    7. 【法規全文】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第三條 評議對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部門和行業。

    第四條 評議的主要內容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落實是否到位等。

    第五條 社會評議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分類評議、綜合評定,定性評議、定量評議等多種評議方法。

    第六條 社會評議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和程序,選聘評議代表,宣傳發動群眾,被評單位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目標、開展自查自糾等;

    (二)評議代表采取走訪、座談等形式,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調查被評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三)召開評議大會,評議代表與被評單位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或“背靠背”的評議,全面客觀地評議被評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重點評議存在的問題;

    (四)被評議單位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

    (五)廣泛開展民主測評。研究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通過區分不同類別評議對象,綜合問卷測評和代表評議等多種考核指標,得出最終的評價結果。

    第七條 評議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總體部署,依靠人大、政協支持,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八條 評議結果要向本級政府,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以及被評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評議代表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行業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評單位的監管或服務對象中產生,由市政府辦公室選聘和培訓。評議代表在聘任期內一般不得兼任被評單位自聘的評議代表或政風行風監督員。評議代表所在單位應對評議代表的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條 評議代表須具備以下條件:熱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經驗;實事求是,聯系群眾;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能夠保證一定的時間參加社會評議活動。

    第十一條 評議代表的主要職責:了解被評對象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參加評議大會,發表評議意見;參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問卷測評;配合市政府辦公室督促被評單位落實整改等。

    第十二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第十三條 被評單位違反規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不合格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調查處理;各部門、各單位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不履行保密審查程序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作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應追究政紀處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同級監察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季報制度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季報內容須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閱簽發。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季報受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季報,縣(市、區)各部門、鄉鎮(街道)向縣(市、區)政府辦公室上報季報。

    第四條 季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舉報投訴處理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季報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季報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并強化督導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工作計劃,并將執行情況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閱簽發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受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縣(市、區)各部門、鄉鎮(街道)向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上報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概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制度

    第一條 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條 舉報內容主要為行政機關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來電等形式。行政機關必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舉報郵箱、監督電話并向公眾公布。

    第五條 舉報投訴受理部門為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組織。具體負責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接待舉報投訴人員要態度和藹、熱情誠懇,有禮貌,認真做好投訴舉報的收件記錄和辦理工作。

    第六條 對群眾的舉報信件和舉報電話,監督組織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并應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同時在信訪規定的時限內將查處結果存檔和書面答復舉報人。對匿名舉報也應視情開展調查處理,但可以不予答復。

    第七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八條 認真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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