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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6-12
    2. 【標題】關于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3. 【發文號】稅委會[2011]1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t20110620_563839.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關于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關于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關于2011年下半年對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11]10號


    海關總署: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新完成原產地標準磋商的10項香港原產商品和1項澳門原產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零關稅。具體清單分別見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商品稅目稅率表

         2.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商品稅目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載:

    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245808904828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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