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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86-2-2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電話請示已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苯浉呒壢嗣穹ㄔ簭秃撕,如果認為應發回重新審判的,在裁定書中可以寫明:“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然后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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