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
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
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
財綜[2011]60號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你部《關于申請設立保安員資格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函》(公裝財[2009]948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的有關規定,為保障保安員考試的順利實施,同意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級公安機關)在本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保安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人員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對考試合格者頒發保安員證書,不得另外收取證書工本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二、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三、市級公安機關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呢斦睋。
四、省、市級公安機關保安員考試費收入應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收入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04款01項“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公安行政事業性收費”。2012年開始列103040122目“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新增)。各級公安機關組織保安員考試的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五、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