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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1-5-12
    2. 【標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6. 【法規來源】http://www.mas.gov.cn/web/ContentZwgk.aspx?Zid=69940

    7. 【法規全文】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馬鞍山市市直部門財政結轉和結余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優化財政資源配置,加快財政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加強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直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市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部門、單位),在預算年度內按照市財政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資金,以及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特設專戶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資金。

    市直部門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資金。

    市直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導致工作目標終止,當年剩余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結轉資金管理。各部門、單位項目支出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完畢。對確需結轉使用的,由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畢的,全部收回市級預算。如項目單位確需繼續使用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按追加預算有關程序辦理。

    屬上級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形成的結轉資金,上級財政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基本建設項目結轉資金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條 結余資金管理。市直部門結余資金按性質劃分為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

    基本支出結余,原則上由部門、單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并將安排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項目支出結余,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⑴省級以上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支出結余,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全部收回市級預算。⑵市級預算項目支出結余,全部收回市級預算。⑶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余,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收回市級預算。

    第五條 各部門、單位應加強項目支出預算執行管理,切實減少年度預算結轉。因政策變化等原因,對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資金結轉結余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于本部門執行中新增重點支出項目的申請,并履行規定審批程序。

    第六條 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特設專戶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對特設專戶年終資金余額,要分清結轉和結余資金,對上年結余的資金要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局要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市級預算執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門、單位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取消執收部門、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過渡賬戶,執收部門、單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統一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九條 嚴格特設專戶管理。取消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專戶,撤銷執行政策到期和資金已使用完畢的專戶,除有政策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不再開設新的特設專戶。

    第十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各部門、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其進行糾正,或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結轉或結余資金收回市級財政。

    第十一條 對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項目支出的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基金和專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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