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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1. 【頒布時間】2011-8-31
    2. 【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3. 【發文號】公告2011年第5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316687.htm

    7. 【法規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55號


    為規范飛機租賃的海關稅收管理,海關總署發布了2010年第47號公告(以下簡稱47號公告)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根據47號公告的執行情況,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47號公告中所稱“租賃”是指經營性租賃。

    二、47號公告中所稱“在飛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檢修(即通常所稱的大修)”,是指在飛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針對機身、起落架、輔助動力裝置(APU)、發動機、發動機時壽件等5部分進行的檢修(以下簡稱飛機大修),即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根據飛機生產廠商維修方案的要求定期進行的飛機機身結構檢修、發動機核心機深度維修、發動機時壽件更換、輔助動力裝置性能恢復、起落架翻修等。

    三、飛機大修在境內進行的,承租人所支付費用發票中單獨列明的增值稅等國內稅收、境內生產的零部件和材料費用及已征稅的進口零部件和材料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四、承租人應在支付大修費用后30日內向其所在地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五、按照4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因對外支付租金而代出租人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國內稅收,視為間接支付的租金計入完稅價格的,應隨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對于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繳的上述國內稅收,承租人應在代繳國內稅款后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

    六、承租人在實際送大修前對外支付飛機大修儲備金的,海關暫不征收稅款或保證金。

    七、在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退租時,海關審核飛機大修費用的最終實際結算情況,根據實際結算費用調整的情況征稅或退稅。經審核需要退稅的,海關按承租人此前最后一次申報租金征稅時適用的稅率、匯率計算應退稅款。

    八、飛機大修在境外進行的,承租人應在出、進境的報關單備注欄注明“租賃合同規定的大修貨物”。進境時海關按照“修理物品”監管方式、“一般征稅”征免性質、“全免”征免方式辦理進境手續。承租人在主管海關集中辦理大修費用納稅手續時,應在報關單備注欄注明此前飛機在境外大修后進境申報時的報關單編號。

    九、送往境外進行維修檢修的飛機及其零部件,進境時不能證明屬于租賃合同規定的大修的,海關按“修理物品”的相關規定辦理征稅進口手續。

    十、對于租賃合同在47號公告發布之日尚未完全履行完畢的,海關對已履行部分所征稅款不再調整,對未履行部分依照47號公告的規定計征稅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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