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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典當房屋在"文革"期間未能按期回贖,應作時效中止處理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6-4-11
    2. 【標題】關于典當房屋在"文革"期間未能按期回贖,應作時效中止處理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關于典當房屋在"文革"期間未能按期回贖,應作時效中止處理的批復

    關于典當房屋在"文革"期間未能按期回贖,應作時效中止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典當房屋在"文革"期間未能按期回贖,應作時效中止處理的批復


    關于典當房屋在"文革"期間未能按期回贖,應作時效中止處理的批復

    1986年4月11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號《關于宛若海訴安淑珍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給宛若海三間房屋,典契載明:典期十年,典價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無力回贖,由承典人按當時房價轉典為賣.在履行期間,該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收歸公有,未能按期回贖.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贖房要求時,宛認為典期已過,拒絕回贖,并向通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產權歸其所有.
    經我們研究認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門接收.由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辦回贖.致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無法按照典契載明的期限回贖,這是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贖時,不應將房屋歸公和停辦回贖的這段時間,計入回贖時效期內.至于你院提出增補贖金問題,如無其他特殊原因,回贖時一般應按契約規定的典價辦理.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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