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有關民族鄉稱謂的通知
國家民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有關民族鄉稱謂的通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有關民族鄉稱謂的通知
國家民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有關民族鄉稱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
民族鄉是在我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鄉級行政區域。由于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憲法規定通過設立民族鄉的辦法,使這些少數民族也能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民族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補充形式,其稱謂具有嚴格的法定規范性!睹褡遴l行政工作條例》規定,民族鄉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以地方名稱加民族名稱確定。比如:北京市朝陽區常營回族鄉、天津市薊縣孫各莊滿族鄉等。
準確、規范地使用民族鄉的稱謂,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網站上不恰當地將民族鄉稱為“民族自治鄉”。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請各地民族工作部門盡快積極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對本地區范圍內各級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網站等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糾正對民族鄉的不規范提法,引導社會各界準確地使用民族鄉稱謂。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