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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1. 【頒布時間】2011-12-20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3. 【發文號】法〔2011〕35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12/21/content_37868.htm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法〔2011〕354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1年12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 故意殺人罪 婚戀糾紛引發

    坦白悔罪 死刑緩期執行 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

    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與被害人趙某某(女,歿年26歲)在山東省濰坊市科技職業學院同學期間建立戀愛關系。2005年,王志才畢業后參加工作,趙某某考入山東省曲阜師范大學繼續專升本學習。2007年趙某某畢業參加工作后,王志才與趙某某商議結婚事宜,因趙某某家人不同意,趙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堅持下二人繼續保持聯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趙某某的集體宿舍再次談及婚戀問題,因趙某某明確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絕望,憤而產生殺死趙某某然后自殺的念頭,即持趙某某宿舍內的一把單刃尖刀,朝趙的頸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時30分許,王志才服農藥自殺未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志才平時表現較好,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與其親屬積極賠償,但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濰刑一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魯刑四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復核確認的事實,以(2010)刑三復22651920號刑事裁定,不核準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魯刑四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系因婚戀糾紛引發,王志才求婚不成,惱怒并起意殺人,歸案后坦白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且平時表現較好,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王志才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判處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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