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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1-29
    2. 【標題】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3. 【發文號】保監發〔2012〕1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91879.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2〕10號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28號)規定,現將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范圍、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范圍

      經批準,中國保監會對下列被監管機構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

     。ㄒ唬└黝惿虡I保險公司;

     。ǘ⿲iT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

     。ㄈ┩鈬kU機構代表處;

     。ㄋ模┍kU資產管理公司。

      二、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ㄒ唬┙档蛯ΡkU公司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1.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6‰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3‰收;對其他財產險業務、人身意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7‰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1.45‰收取。

      2.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9‰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75‰收;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8‰降為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的0.65‰收取。

      上述保險業務監管費2012年和2013年的費率按上述標準逐年遞減10%。其中,保費是指投保人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

      3.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農業保險業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和計劃生育保險業務仍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其中,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的對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產業在生產過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保險業務。

     。ǘ┱{整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2‰降為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調整為不低于3000元,保險經紀機構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調整為不低于5000元。

     。ㄈ⿲ν鈬kU機構代表處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標準,仍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執行。

     。ㄋ模⿲ΡkU資產管理公司經營受托管理業務收取的監管費,按最高不超過30萬元收取。

      三、保險業務監管費執收單位

      中國保監會負責收繳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的保險業務監管費;各保監局負責收繳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各執收單位的繳費賬戶信息見附件2)。

      四、保險業務監管費繳納辦法

     。ㄒ唬┍kU公司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由法人機構統一匯繳,采取按季繳費、年終清繳的辦法。

      保險公司應以上年自留保費為基數計算本年預繳額,按季度平均繳納,與當年應繳額的差額部分待年終決算后清繳。對于實繳額大于應繳額的部分,可抵扣今后年度應繳納的保險業務監管費。

      對于年繳費額不足5萬元的保險公司,可采取一次性繳費、年終清繳的辦法。

     。ǘ⿲iT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由法人機構統一匯繳,采取一次性繳費、年終清繳的辦法。

      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應按照相應的最低繳費額一次性繳納,實繳額與當年應繳額的差額部分待年終決算后清繳。

     。ㄈ┩鈬kU機構代表處的保險業務監管費采取按2萬元定額標準一次性繳納的辦法。

     。ㄋ模┍kU資產管理公司的保險業務監管費采取按30萬元定額標準一次性繳納的辦法。

     。ㄎ澹┬屡O的機構應繳納當年的保險業務監管費,采取年終清繳的辦法。

     。┍kU業務監管費的繳費單位計算到“元”。執收單位憑銀行收款憑證開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在當地保監局領取繳費收據。

      五、繳款時間

     。ㄒ唬┌醇径壤U納時間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ǘ┮淮涡岳U費時間為每年4月30日前。

     。ㄈ┠杲K清繳的時間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六、監督檢查

      中國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對應繳納保險業務監管費的繳款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少繳、遲繳保險業務監管費的,可以責令其補繳。對拒不繳納保險業務監管費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2008年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28號)

      2、各執收單位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及賬號
      3、保險機構繳納保險業務監管費報告單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2012/保監發10附件2和3.rar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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