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5號)
《關于修改〈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的決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并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關于修改《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交財發〔1997〕93號文發布)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偷繳、抗繳船舶港務費的,征稽機構有權追繳費款、不予辦理船舶出港手續,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