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3號)
《關于修改〈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關于修改《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對事故當事船舶、浮動設施、有關設備以及人員的各類證書、文書、日志、記錄簿等相關違法證據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