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9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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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高法研(1986)9號和湘法研字(1986)第2號兩請示報告收悉。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如果當事人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合同無效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暫不受理;如果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合同無效后,因經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附一: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經仲裁機關裁決的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否受理的請示報告 陜高法研〔1986〕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文請示:咸陽市秦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四川德陽市金山供銷社申請仲裁他們與咸陽市秦都區東方批零商店因購銷純堿合同糾紛一案,該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精神,確認該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并在仲裁決定書中寫明:根據1985年7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如果對經濟合同確認無效不服,可在收到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該案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理決定不服,也不同意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堅持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這一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三條規定:“仲裁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九條和仲裁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仲裁中發現無效經濟合同,用裁定方式處理,對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決定可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的規定,與上述國家法律規定不符。因此,我們意見: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無效經濟合同的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即應予以立案受理。我們的意見是否妥當,請研究答復。
1986年3月28日
附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報告 湘法研字(1986)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岳陽等地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對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確認并處理了的無效經濟合同糾紛案,當事人一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經濟合同法規定,對無效經濟合同,工商局和人民法院都有確認權。因此,對工商局已經確認了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同時,對工商局確認的無效經濟合同并對其財產作出了處理的,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為無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也不予協助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不是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頒布的行政法規,對人民法院受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沒有約束力。因此,對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部門確認經濟合同無效的決定而起訴的應當受理。但是經審查,工商局確認的經濟合同是屬于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