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河南省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人民調解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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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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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五)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進行指導,明確標準和要求;
(六)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統計;
(七)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
第六十五條 鄉鎮街道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解答處理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糾紛當事人的請示、咨詢和投訴;
(二)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請求或根據需要,協助、參與疑難復雜糾紛的調解;
(三)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檢查,確保依法規范;
(四)協助督促人民調解協議履行;
(五)定期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六)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
(七)匯總上報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報表。
第六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提出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與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溝通協調,指導和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應嚴格遵守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堅持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基本屬性。
第六十七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對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員隊伍和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及時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六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制定人民調解員培訓規劃,分級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十九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同級財政部門將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鄉鎮、街道、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為其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用房、辦公用品、通訊設施、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必要的工作經費等。
鼓勵和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經費資助。
第七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應當適時給予表彰和獎勵,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對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人民調解員,給予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對犧牲在調解工作崗位上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偶、子女,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7日下發的《河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人民調解操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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