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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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行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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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地行辦〔2012〕173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單位:
《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人社廳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新人社辦法〔2011〕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工作現狀及工傷保險基金平衡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地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于《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檔次表》(以下簡稱費率檔次表,見附件)中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費率,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費率檔次表中二類、三類行業的,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一、二、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2%。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費收支率,是指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地區社保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單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事故率,是指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月平均人數占該單位月平均參保人數的比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發生的工傷保險補償費用及工傷事故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及工傷事故率的計算范圍:
。ㄒ唬┞毠ぴ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ǘ┞毠び捎萌藛挝恢概汕巴鶉倚嫉囊邊^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ㄈ┞毠ぴ谲婈牱,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ㄋ模┞毠ぴ谏舷掳嗤局惺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
。ㄎ澹┞毠ぴ谝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毠ぴ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六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本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浮動范圍為上、下各兩檔。
屬二類行業的,其浮動檔次和標準為:
。ㄒ唬┥细〉谝粰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2%;
。ㄒ唬┥细〉诙䴔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
。ㄈ┫赂〉谝粰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8%;
。ㄋ模┫赂〉诙䴔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5%。
屬三類行業的,其浮動檔次和標準為:
。ㄒ唬┥细〉谝粰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4%;
。ǘ┥细〉诙䴔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
。ㄈ┫赂〉谝粰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60%;
。ㄋ模┫赂〉诙䴔n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
第七條 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費率浮動檔次:
。ㄒ唬┥夏甓裙kU費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ǘ┥夏甓裙kU費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ㄈ┥夏甓裙kU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的用人單位,以行業基準費率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ㄋ模┥夏甓裙kU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ㄎ澹┥夏甓裙kU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夏甓裙kU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ㄆ撸┥夏甓裙kU費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ò耍┓系谄邨l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第八條 參保單位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上年度非首次參保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繳費月份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的工傷事故率和工傷保險費收支率。
第九條 己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由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核定具體繳費費率。對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及其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工傷事故率和浮動費率檔次等信息予以公告。用人單位自公告當月起執行新的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調整一次,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情況對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費率浮動的公告時間為每年的1月份,費率浮動的實施時間為每年的2月至12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新政策實時調整本辦法。
附件: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檔次表
行業類別
行業基準費率(%)
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
行 業 名 稱
一
類
0.5%
不浮動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他傳輸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衛生,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新聞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研究與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城市公共交通業。
二 類
1%
(一)上浮第一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2%;
(二)上浮第二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5%;
(三)下浮第一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8%;
(四)下浮第二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5%。
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飲料制造業,煙草制造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醫藥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金屬制品業,橡膠制品業,塑料制品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其他建筑業,地質勘查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
三 類
2%
(一)上浮第一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 2.4%;
(二)上浮第二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
(三)下浮第一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6%;
(四)下浮第二檔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其他采礦業。
注: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不明確,在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第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確定其繳費費率;在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傷保險的,根據用人單位已經確定的繳費費率,確定其費率浮動檔次。